办理退运进口报关时,需要具备哪些资料?
1. 《退运申请报告》及有关情况说明;
2. 收发货人双方签订的退运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3. 已报关货物的原报关单正本、报关委托书,以及合同、装箱单、发票、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
4.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退运的,应当提交质检总局审核合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原进、出口货物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5.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退运货物,还应提交国税部门出具出口未退税或已补税的证明;
6. 检验检疫证书(包括境外商检机构验证)及其他进口环节应提交的监管,如不具备,应说明原因;
7. 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已申报退税的,应提供的资料包括 :
1.企业申请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3.出口invoice(复印件);
4.退运协议(复印件);
5.进口提单(复印件);
6.增值税专用invoice(抵扣联复印件,外贸企业提供);
7.电子数据(外贸企业在退税申报系统“基础数据采集――单证申报录入――退运补税证明申请表”中录入并设置标志,在“退税正式申报――生成单证申报软盘”中将数据生成到U盘;生产企业在退税申报系统“基础数据采集――免抵退税单证申报录入――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中录入,在“免抵退申报――设置单证申报标志”中设置标志,在“免抵退申报――生成单证申报数据”中将数据生成到U盘)
(二)未申报退税的,应提供的资料包括
1.企业申请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invoice(原件及复印件);
4.退运协议(复印件);
5.进口提单(复印件);
6.电子数据(外贸企业在退税申报系统“基础数据采集――单证申报录入――退运补税证明申请表”中录入并设置标志,在“退税正式申报――生成单证申报软盘”中将数据生成到U盘;生产企业在退税申报系统“基础数据采集――免抵退税单证申报录入――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中录入,在“免抵退申报――设置单证申报标志”中设置标志,在“免抵退申报――生成单证申报数据”中将数据生成到U盘)
扩展资料:
退运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手续:退运进口通关手续。
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提供原货物出口时的出口报关单,以及保险公司证明、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等有关资料。
原出口货物海关已出具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应交回原出口退税报关单或提供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海关核实无误后,验放有关货物进境。
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口,经海关核实后不予征收进口税款,但原出口时需要征收出口税的,原征出口税款不予退还。
退运出口通关手续:
因故退运出口的境外进口货物,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出境,并提供原货物进口时的进口报关单,以及保险公司、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等有关资料,经海关核实无误后。